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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建智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曾建智,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建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建智因电表权属问题与其胞兄被害人曾某甲发生纠纷,后驾车撞毁曾某甲的财物而受到刑事处罚。2019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曾建智得知其胞兄曾某乙与曾某甲因电表权属问题发生口角,为逞强,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曾某甲经营的**茶厂后山茶园内,持锄头柄、铁钎、砖块等扔砸**茶厂,致该茶厂的屋顶、玻璃窗等物品损坏(受损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243.87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曾建智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一把、铁钎一支;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建智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建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建智无视国家法律,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建智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建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曾建智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冕

2020年1月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曾建智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锄头一把、铁钎一支、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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