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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强故意杀人案)_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古某某在内江市**区**小区商业楼**楼“**足道”足浴店**房间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曾某某因不满古某某提出离婚,遂将古某某抱进厕所,并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片对古某某颈部连割数刀,至古某某倒地。随后,曾某某继续使用该美工刀片连割自己双手手腕数刀,以此方式自杀。后被**足道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医生到达现场确认古某某死亡,并将曾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于当日在内江市**人民医院将曾某某挡获。经鉴定:古某某系右颈总动脉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蕴轩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21页,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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