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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德伟运输毒品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曾德伟,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现住凯里市**街道**巷**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德伟运输毒品案,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曾皓(在逃)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德伟,说他将要从云南通过快递将毒品发往凯里,问曾德伟愿不愿帮他到快递公司接收毒品包裹,并许诺每月给曾德伟二至三万元报酬,曾德伟同意。2019年12月9日12时许,曾德伟按照曾皓的安排,到凯里经济开发区圆通快递分拨中心领取从云南勐海县发往凯里的一个包裹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曾德伟身上查获包裹一个(单号为YT202762597****,内装有用面膜包装盒进行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三盒,每盒有30片,经称量,净重735.5克。经分别抽取其中4片进行送检和含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含量为别为44.3%、44.8%、33.7%、35.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德伟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伟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通过快递方式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2020年6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曾德伟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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