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曾德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德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曾德成通过微信抢红包群认识了被害人孙某某,谎称自己开有超市、豆皮厂,有很多资产,后与孙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曾德成以自己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为借口,编造修车、出车祸、到派出所保人、驾照买分等理由,骗取孙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3733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曾德成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德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德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德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德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德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曾德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 凯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德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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