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德成诈骗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曾德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德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曾德成通过微信抢红包群认识了被害人孙某某,谎称自己开有超市、豆皮厂,有很多资产,后与孙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曾德成以自己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为借口,编造修车、出车祸、到派出所保人、驾照买分等理由,骗取孙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3733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曾德成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德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德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德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德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德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曾德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  凯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德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