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德权,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德权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曾德权先后从网上购买射钉器、精密钢管、自动退壳器等配件,并在其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的家中,利用起子、扳手等工具将上述配件非法制造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钢珠的非制式枪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曾德权先后从他人处获得两支气枪用于打鸟,并将两支气枪藏匿于家中负一楼房间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气枪均认定为枪支。
2019年5月28日,民警在被告人曾德权家中将上述三支枪支查获,并抓获曾德权。
被告人曾德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交易记录、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德权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德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权非法制造枪支一支、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德权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德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德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曾德权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曾德权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江来
检察官助理 冉林
附件:1.被告人曾德权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100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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