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德江,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德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曾德江在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单元**公司宿舍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睡着之际,将其一部“VIVO”X27手机盗走。后曾德江以人民币1310元的价格将被盗手机销赃。赃款被其挥霍。
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25元。
2020年1月8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川区交通职工医院将被告人曾德江抓获。
被告人曾德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德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德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德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德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德江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德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德江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速裁)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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