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志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彭山县人,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2019年3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浩东,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3200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邛崃市人,住邛崃市**镇**村**组。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加上原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志强、袁浩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曾志强驾驶川Z*****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袁浩东到蒲江县,使用千斤顶、扳手等工具将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蒲江县鹤山街道蒲塘路“锦丽花语”外停车区域的川A*****号东风雪铁龙轿车的右后轮,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川Z*****号长城哈弗右前轮轮胎盗走;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蒲江县育才路19号仙鹤苑小区门口停车区域的川A*****号北汽电动汽车的左后轮轮胎盗走;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蒲江县西来镇两河村1组38号高架桥下的川A*****号斯柯达轿车左前轮轮胎盗走。二人将盗得的四个轮胎以320元的价格卖给彭山一个收废品的人,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挥霍。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4套车轮毂轮胎价格共计2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志强、袁浩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志强、袁浩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8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志强、袁浩东共同盗窃,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志强、袁浩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曾志强、袁浩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志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袁浩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心燕
附:
1.被告人曾志强、袁浩东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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