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志明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曾志明,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房。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志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曾志明谎称认识政府有关领导,虚构帮助被害人进入事业编制、办理旧屋改造审批、更名及合作开发挖沙项目等名义,先后骗取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0650元。其中:

1.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曾志明以帮被害人郑某某的女儿更改户籍姓名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000元。

2.2018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曾志明以帮被害人邝某甲办理旧屋改造报批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邝某甲人民币共计1765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曾志明以帮被害人潘某某进入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局事业编制为由,并以合作开发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中心村开挖鱼塘销售泥沙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及其丈夫邝某乙共计人民币66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退还7000元。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志明以合作开发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中心村开挖鱼塘销售泥沙项目为由,骗取被害杜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VIVO手机一台;

2.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收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邝某甲、杜某某、郑某某、邝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志明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志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跃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志明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VIVO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一并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