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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志杰危险驾驶)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抢夺,于2008年10月20日被涵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23日被荔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3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6日被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秀屿区**镇**村**号的家里喝完酒后,无证驾驶闽******轻型普通货车从家里出发去莆田市区,途径**镇**村**红绿灯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41mg/100ml血。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平海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

4.检查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9901****。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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