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曾忠,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2020年9月24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原四川省绵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资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3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2020年4月8日,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指定资阳市监察委员会管辖本案。2020年9月29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报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指定本院办理本案。本案由资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曾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曾忠先后担任四川广甘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甘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四川汶马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汶马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四川绵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绵九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曾忠在上述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广元市等地,非法收受请托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等7人以“感谢费”、“拜年拜节”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52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美元共计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至2018年,曾忠担任广甘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绵九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曾忠接受黄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黄某某和西安**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到广甘高速公路**标段的工程项目,并在该项目工程管理、协调关系、款项拨付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黄某某为了感谢曾忠、同时希望曾忠帮自己当上绵九高速施工单位的柴油供应商,多次在成都市武侯区**小区外,以“感谢费”、“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曾忠现金共计160万元。
2、2011年至2012年,曾忠担任广甘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标广甘高速公路**标段工程项目的**有限公司,在工程管理、协调关系、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在广元市利州区**镇曾忠自己的办公室内,收受时任该项目经理姜某某以“拜年拜节”名义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
3、2010年至2011年,曾忠担任广甘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甘高速公路**标段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杭州**有限公司,在工程管理、协调关系、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曾忠自己的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甲以“拜年拜节”名义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4、2010 年至2011年,曾忠担任广甘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标广甘高速公路**标段工程项目的攀枝花**有限公司,在工程管理、协调关系、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曾忠自己的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某以“拜节拜年“名义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5、2010年至2011年,曾忠担任广甘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标广甘高速公路**标段工程项目的**有限公司,在工程管理、协调关系、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在广元市利州区**镇曾忠自己的办公室内,收受时任该公司项目部党委书记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6、2010年至2012年,曾忠担任广甘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标广甘高速公路**标段工程项目的岳阳市**公司,在工程管理、协调关系、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在广元市利州区**镇曾忠自己的办公室内,收受时任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
7、2015年至2016年,曾忠担任汶马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标汶马高速公路**标段工程项目的**有限公司,在工程管理、协调关系、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曾忠自己的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所送美元现金共计2万元。
2020年8月18日,资阳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曾忠违法所得12.1592万元。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6日,曾忠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共计253万元。
被告人曾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相关公司工商资料、相关工程项目资料、曾忠身份及任职情况材料、到案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3、黄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忠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曾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忠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曾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忠量刑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意番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忠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7册;
3.被告人曾忠违法所得265.1592万元,暂扣于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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