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曾成具,绰号“曾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成具涉嫌聚众斗殴罪、伪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另案处理)因其摩托车被盗一事与曾某丁(另案处理)产生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通过电话、微信约定斗殴。后张某甲纠集张某乙(另案处理)以及邓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杨某甲又纠集曾某戊(另案处理)以及“陈某某”、“肖某某”,曾某丁纠集曾某己、张某丙(另案处理)以及杨某乙、李某甲、胡某某(均另案处理),曾某己纠集曾某己,曾某己纠集曾某庚(另案处理)、被告人曾成具,曾某庚纠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次日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对出人行道以及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南路九曲巷内进行殴斗。在殴斗的过程中,张某甲、杨某甲、邓某某一行人使用了铁棍、塑料管、砖头等工具,曾某庚、张某丙、曾成具等人使用了木棍等工具,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曾某庚、被告人曾成具等人将曾某戊打致重型颅脑损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曾某戊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李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曾某辛(另案处理)等人在仁化县黄坑镇瑶山村等地承包山林非法砍伐林木,在仁化县公安局开展案件侦查过程中,李某某、邓某某等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遂合谋出资人民币60万元,由被告人曾成具冒充山林砍伐负责人。为统一口径,根据李某某、曾某辛等人安排,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分别带曾成具与山主刘某某、邱某某等人重新签订由被告人曾某甲承包的虚假林权转让合同,作伪证并揽下所有罪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林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曾某戊陈述;被告人曾成具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成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明知邓某某、曾某辛、张某丁等人滥伐林木,仍为上述犯罪人作假证明包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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