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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政贩卖毒品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曾政,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现住四川省富顺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被告人曾政为获取钱财在王某某的指使下,驾驶川CT****出租车到富顺县富世镇玉河路46号2栋1单元3楼2号租住屋取拿、分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15克,之后驾驶川CT****出租车至富顺县富世镇宏帆广场处与李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李某某手中检查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0.15克。同日,经对富世镇玉河路46号2栋1单元3楼2号出租屋进行搜查,共计在该出租房内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10.0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2克。富顺县公安局民警对所有涉案疑似毒品进行扣押送检。

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入库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检查、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政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真洪

                                 检察官助理:莫顺艳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0张,钥匙两串,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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