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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文堤故意杀人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曾文堤,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5********,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14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文堤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曾文堤准备回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街**客栈**房住处,在途经黄埔区**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被害人张某甲与其相向而行并向路面吐痰。二人交汇时,被告人曾文堤突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尖刀刺向被害人张某甲颈部、头面部,在遭到被害人张某甲反抗后,被告人曾文堤仍不断追赶捅刺被害人张某甲,造成其身体多处创伤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被单刃锐器作用于左颈部、胸腹部、腰背部,造成左颈总动脉断裂、左颈内静脉断裂、肝破裂、左右肾破裂、右胸腔积血、右肺破裂完全压缩,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当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曾文堤。经鉴定,被告人曾文堤患**,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尖刀一把、作案时穿着的衣物、鞋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入所体检表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张某乙、曾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曾文堤供述和辩解;

5(穗埔公(司)鉴)(法病)字【2019】6号、穗埔公(司)鉴(DNA)字【2019】01892号、中大(精)鉴字第J2019448号、公(埔)认(刀)字【2019】024号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堤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患**,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璜

检察官助理:樊马林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曾文堤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刀具1把、衣物、鞋(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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