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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文良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曾文良,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1985年、1988年因盗窃分别被劳动教养3年;1992年5月因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9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5年8月因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9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12年4月因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8月11日因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文良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曾文良来到威远县东联镇李家坪东街114号李家坪村卫生站东侧华君大药房门口,见停放有一辆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遂进入车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将失主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川KV****三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5月25日凌晨0:40分许,被告人曾文良将盗得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开至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内荣路8公里900米处时被挡获,被告人曾文良遂将红色三轮摩托车丢弃并逃离。2020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文良在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内江方向出场口车站门口的内荣路上被抓获。

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文良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曾文良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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