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曾新富,绰号曾六,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新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曾新富、被害人杜某某喝酒后,和证人刘某某一起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的茶馆(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号门市)外打扑克牌。曾新富和杜某某打牌过程中发生口头纠纷,散场后,曾新富先行离开。杜某某以曾新富输钱不给为由,骑着自行车在龙马潭区**路**门市旁追到曾新富,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和抓扯:杜某某用雨伞夺了曾新富左侧脸部,曾新富将杜某某的雨伞折断。刘某某将二人劝开后,二人因雨伞赔偿问题继续争吵,杜某某将折断的雨伞扔向曾新富,曾新富一气之下冲过去用手推击了杜某某,导致杜某某和自行车一起倒地。杜某某倒地后,后脑勺连续两次撞击水泥地面,无法起来。后杜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6日9时许死亡。经鉴定,杜某某系因复合性颅脑损伤伴脑疝形成,压迫损坏生命中枢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新富为发泄对被害人杜某某的不满,故意推击被害人致其倒地。被害人因头部两次撞击水泥地面致颅脑损伤死亡。曾新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光润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附民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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