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曾新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中专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涟源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区**小区**栋**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爱红,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涟源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社区**组,现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2000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20000********,苗族,中专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安置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2001********,侗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现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村**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新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8日,以被告人曾爱红、涂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18日、19日分别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曾新平、涂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6月15日两次将案件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新平以帮助代办驾驶证要求被害人缴纳报名费、保证金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子曾某乙(已另案起诉)负责联系收购了涂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郭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银行卡套卡(包括电话卡、身份证照片,并绑定了微信、支付宝)用于接收和转移诈骗所得款,每套卡付给卖卡人员1000元人民币。在涂某某、杨某甲的微信被封后,曾某乙两次找到涂某某、杨某甲进行人脸识别解锁微信和支付宝。另曾新平还伙同曾某乙使用曾新平的岳母吴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套卡用于接收和转移诈骗所得款。曾新平伙同其子曾某乙、其妹妹曾爱红在芷江多家银行ATM机上将诈骗款取走。具体为:
1、2019年8月29日12时许,曾新平使用微信昵称:同盛,微信号:wind_65iu4xcsxq****的微信与被害人郭某甲(微信昵称:倩某某,微信号:wind—tutyyvrk9****)联系,谎称其能包办驾驶证,要求被害人缴纳报名费、保证金。之后,陆续骗取郭某甲人民币共计16000元。具体为:
(1)2019年8月30日11时49分,被害人郭某甲通过本人136********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800元至杨某甲152********的支付宝账户;
(2)2019年10月23日9时3分至10时,被害人郭某甲通过其本人136********的支付宝账户分别转账4200元、2000元、3000元至杨某甲152********的支付宝账户;同日9时8分,杨某甲152********的支付宝账户转账9200元至吴某某157********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10月23日11时24分,吴某某157********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5100元(含被害人郭某甲的9200元)至郭某乙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4080********);
(3)2019年10月23日10时38分,郭某甲用本人微信085e9858e653balbcf528****@wx.tenpay.com转账5000元至085e9858e2e51750e169f****@wx.tenpay.com杨某甲微信账户。同日10时40分,杨某甲微信转账5000元至085e9858edce2cea4359d****@wx.tenpay.com涂某某微信账户。同日10时46分,涂某某将款全部转入郭某乙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4080********)。
2019年10月23日12时3分至12时6分,曾新平持郭某乙卡号为62122624080********的工商银行卡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银行ATM机分5次取现,共计15000元。
2、2019年7月21日,曾新平使用微信昵称:**驾校:张教练的微信(微信号:HTJ****)跟被害人张某甲联系,谎称其能包办驾驶证,要求被害人缴纳报名费、保证金。之后,陆续骗取张某甲共计6000元。具体为:
(1)2019年8月30日10时21分,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账号085e9858efb3d08083ce0****@wx.tenpay.com转账1800元至李某丙085e9858eeflc17302380****@wx.tenpay.com微信支付账户。李某丙于2019年9月24日15时6分、15时28分分别微信转账至郭某乙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4080********)1401.40元,10010.00元。
(2)2019年9月24日11时31分,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账户085e9858efb3d08083ce0****@wx.tenpay.com转账4200元给085e9858e6b1b1661ee2d****@wx.tenpay.com吴某某微信支付账户。2019年9月24日15时17分至18分吴某某建设银行卡:62336830300********转账9000元、9000元、3000元至吴某某支付宝(账号:157********);同日21时8分,吴某某支付宝(账号157********)转账8000元至郭某乙工商银行62122624080********银行卡;同日21时13分,吴某某支付宝(账号:157********)转账12950元至李某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28231186270)。
3、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微信朋友圈加了曾新平使用的(微信号:HTJ****;微信昵称:**驾校张教练)的微信,曾新平在微信中谎称其是**驾校教练员张某乙,可以免考办理C1驾驶证,要李某丁缴纳报名费、保证金。之后,曾新平分两次骗取李某丁共计16000元。
(1)2019年8月18日11时许,李某丁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至李某丙085e9858eef1c17302380****@wx.tenpay.com微信账户;
(2)2019年9月24日12时13分,13时2分,14时3分李某丁通过微信分别转账4200元、5000元、5000元至吴某某085e9858e6b1b1661ee2d****@wx.tenpay.com微信账户,共计14200元。同日15时15分,吴某某085e9858e6b1b1661ee2d****@wx.tenpay.com微信账户提现21150元至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368303000********),同日15时17分至18分,吴某某62368303000********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分三笔(9000元、9000元、3000元)共21000元转入吴某某157********的支付宝账户;同日21时8分,吴某某157********支付宝账户转款8000元至郭某乙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4080********)。同日21时13分,吴某某157********支付宝账户转12950元至李某乙卡号为6228480128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2019年9月24日21时18分至21时19分,曾爱红持李某乙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282********)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银行**支行取得诈骗资金15900元。同日21时00分至21时2分、21时13分至15分,曾爱红持曾新平给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122624080********,开户人郭某乙)先后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银行**支行ATM机上取得诈骗所得资金11400元、**银行**支行ATM机上取得诈骗所得资金7900元。共计取款35200元。
4、2019年5月,被害人聂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现可以免考代办驾驶证的信息,其通过微信扫码添加了曾新平使用的微信昵称:诚某某,微信号:XingC****的微信。曾新平告知聂某某办理驾驶证只需缴纳报名费、学费、保证金等费用,不需要考试。之后,曾新平分两次骗取聂某某共计7500元。
(1)聂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14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微信昵称:诚信为本的微信号转账2500元;
(2)2019年7月11日11时许,聂某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分别转账2000元、2000元、1000元至085e9858e2066dc2502e9****@wx.tenpay.com微信账户(开户人:陈某某)。2019年7月11日11时许,085e9858e2066dc2502e9****@wx.tenpay.com(开户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至吴某某085e9858e6b1b1661ee2d****@wx.tenpay.com微信账户。
被告人曾新平持郭某乙62122624080********的工商银行卡于2019年9月取现:67200元;10月取现:37800元。持李某乙62284801282********的银行卡于2019年9月取现:16000元。共计121000元。
5、2019年11月期间,被害人楼某某、李某戊、杨某丙、向某某分别在网上看到免考办理驾驶证的广告,遂根据该广告加了对方的微信,对方微信名诚信经营,对方以需要交报名费、手续费、保密金等方式骗走被害人楼某某3000元、李某戊3000元、杨某丙16000元,向某某26800元,共计48800元。上述资金均转入了微信名“诚某某”绑定的涂某某的62284816994********的银行卡内。曾某乙于2019年11月22日、23日、24日、25日连续4天,持涂某某的62284816994********的银行卡在**银行**支行ATM机取现5500元、8000元、6000元、8700元,共计28200元。2019年11月27日,曾某乙又找涂某某用其微信转走3400元。共计取现31600元。
6、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甲经涂某某介绍,在明知道出售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出售了一张由其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绑定该银行卡的电话卡,其自己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给曾某乙,2019年9月份又出售了一张由其自己身份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绑定该银行卡的电话卡给曾某乙。共获利人民币1300元 (其中第一张卡获利800元,第二张卡获利500元)。在微信被封后,与涂某某一起,两次协助曾某乙进行了人脸识别解锁。
7、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涂某某在明知道出售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介绍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出售了用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及绑定该银行卡的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给曾某乙,并在2019年9月份,在明知出售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出售了一张由其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给一外号“胡先生”的男子(即曾新平),并获利1000元。在微信被封后,三次协助曾某乙进行了人脸识别解锁,并两次协助曾某乙联系杨某甲进行人脸识别解锁。
8、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曾爱红持有曾新平给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122624080********,开户人郭某乙)在中国农商银行土桥支行取得诈骗所得资金11400元、中国邮政银行土桥支行取得诈骗所得资金7900元;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曾爱红持卡(李某乙农业银行卡62284801282********)在**银行**支行取得诈骗资金15900元;2019年10月29日12时许,曾爱红持卡(卡号:62122624080********)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银行ATM机有取得诈骗所得资金16300元。共计协助曾新平取款51500元。
9、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抓获被告人曾爱红时,从其身上查获有诈骗信息的手机一部,通过核实该手机,内有被害人高某某、谭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等人被骗信息,诈骗总金额为43900元。具体为:
(1) 2019年9月19日,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的方式添加了微信昵称:报某某,微信号:wxid_ujczmqj44e****。之后,被告人曾爱红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告知高某某,其是徐州**驾校的工作人员,只需缴纳6000费用,无需本人考试,45天后即可得到C照,先需支付30%(1800元)报名费,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左右手拇指白底手印照片。2019年9月25日13时许,高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微信昵称:报名中的微信分8次(7次200元红包,1次100元红包)转账共计1500元。
(2)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谭某某通过网页浏览看到免考办理驾驶证的信息,然后通过微信添加了微信昵称:报某某,微信号:wxid_ujczmqj44e****。之后,被告人曾爱红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告知谭某某办理C1驾驶证需要6000元,先缴纳1800元的报名费,可以先预交800元,等过了科目一之后再缴纳1000元。2019年10月10日15时许,谭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微信昵称:报某某,微信号:wxid_ujczmqj44e****的微信发了4个红包共800元(4个200元的红包),并提供了其自己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左右手拇指照片。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微信昵称:报某某的微信发了一张科目一通过的成绩单给谭某某,之后谭某某又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微信昵称:报某某,微信号:wxid_ujczmqj44e****转了5个红包共1000元(5个200元的红包)。谭某某一共被骗1800元。
(3)2019年10月1日,被害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公众号“玉林微广播”发现了免考代办驾驶证的信息,并在当日20时许通过微信添加了微信昵称:报某某,微信号:wxid_ujczmqj44e****的微信。罗某某告知对方其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了驾照,问这种情况能不能办理驾驶证。对方回复说,可以,并发了“张某乙”的教练员资格证照片给罗某某。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罗某某又与微信昵称:报某某,微信号:wxid_ujczmqj44e****的微信号联系,并提供了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左右手拇指指印照片,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微信昵称:报某某,微信号:wxid_ujczmqj44e****的微信发了5个红包共1000元(5个200元的红包),当日17时许又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发了3个红包共500元(2个200元,1个100元红包)。罗某某一共被诈骗1500元。
(4)2019年10月8日,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发现一免考办理驾驶证的信息,之后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添加了微信昵称:报某某,微信号:wxid_ujczmqj44e****,曾爱红使用该手机微信,并自称是**驾校的张教练。朱某某通过微信寻问其C1驾照增驾至A2的价格。其通过微信告知价格为13800元,增加摩托车驾驶证的价格是14800元,并发了“张某乙”的教练员资格证照片给朱某某,朱某某提供了其目前的C1驾照照片,身份证照片,指纹照片。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朱某某发了400元微信红包(2个200元)给微信昵称:报某某的微信。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朱某某发了4000元(20个200元的红包)给微信昵称:报某某的微信。2019年11月5日17时许,曾爱红谎称朱某某的科目三已通过需要缴纳费用,诱骗朱某某再发了4000元(20个200元的红包)给微信昵称:报名中的微信。朱某某一共被诈骗8400元。
被告人曾新平、涂某某、曾爱红先后于2019年11月27日、12月10日、12月20日被抓获归案,杨某甲于2019年12月24日到本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曾新平、涂某某、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曾爱红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6部;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李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甲、张某甲、杨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曾新平、曾爱红、涂某某、杨某甲及其同案人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监控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新平伙同被告人曾爱红、涂某某、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曾新平骗取他人财物121000元,数额巨大;曾爱红参与骗取他人财物95400元,数额巨大;涂某某参与骗取他人财物36600元,数额巨大;杨某甲参与骗取他人财物16000元,数额较大,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曾新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爱红、涂某某、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新平、涂某某、杨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曾新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杨青菊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新平、涂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曾爱红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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