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曾方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栋**。2019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方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曾方明在本区**大道**营业房**栋其经营的**门面内,未经烟草专卖许可擅自收购香烟予以贩卖。2020年4月1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扣缴涉案香烟108.7条(鉴定价值共计56640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除被查获的香烟外其在经营过程中已非法销售了金额共70000余元的各类香烟,并获利10000余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曾方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扣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方明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曾某某、袁某某、高某某、窦某某的证言;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5、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方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方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方明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方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曾方明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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