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曾旭,曾用名曾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县**镇**。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30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7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农历二零一九年腊月二十一日)16时许,被告人曾旭因无钱过年,四处寻找盗窃目标,后行至随州市曾都区**社区**小区**栋**室背后,翻墙进入102室东卧室阳台,用手将阳台房门纱窗戳破,从破洞处伸手拉开门栓,进入东卧室内。此时,房主顾某某发现曾旭,将其控制住并报案至公安机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曾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曾旭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顾某某、冷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4.被告人曾旭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旭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旭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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