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2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先后盗窃作案9次,盗得电动车9辆,共价值人民币9318元。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了曾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后曾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多次盗窃作案,并于2020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再次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盗窃事实。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9日,曾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一安置房外,将被害人陈某甲停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90元的黑色创美电动车盗走。
2、2020年3月2日,曾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馆正东小炒门口,将被害人卜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06元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3、2020年3月3日,曾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坯六安置房外,将被害人周某甲停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30元的黄色玉麒麟牌电动车盗走。
4、2020年3月4日,曾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渝华医院楼下路边,将被害人周某乙停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83元的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
5、2020年3月6日,曾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好友宾馆后院坝子里,将被害人陈某乙停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87元的红色奇蕾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辆盗的电动车并予以了发还。
6、2020年4月9日,曾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教师新村11栋楼下,将被害人夏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38元的白色倍特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辆盗的电动车并予以了发还。
7、2020年4月9日,曾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教师新村6栋楼下,将被害人徐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红色城市宝贝电动车盗走。
8、2020年4月29日,曾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八角庙万家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丙停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67元的棕色都市风电动车盗走。
9、2020年5月4日,曾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电力大厦左边巷子里(谭牛肉楼下),将被害人唐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17元的黑色雪豹金派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强制措施文书及前科材料;
2.被害人陈某甲、卜某某等9人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提讯证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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