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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明康等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曾明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82********,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重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府**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楠,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2********,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财务负责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府**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附*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永松,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01980********,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省总、扶商经理,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苑**栋**-*(户籍所在地:新疆阿拉尔市**镇**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先汉,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6********,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省总、扶商经理,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德富,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5********,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省总、扶商经理,住重庆市垫江县**城**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明康、罗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谭永松、刘先汉、熊德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3月10日本案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自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27日、4月11日起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曾明康与其妻子被告人罗楠、其朋友被告人谭永松、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借鉴“**乐”、“**购”等商城的经营模式,采取通过网上商城销售商品、消费者注册成为商城会员以获取消费积分来兑换现金或购买商品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牟利。随后,曾明康、罗楠安排人员制作了网上商城和会员系统。

2017年7月14日,曾明康独资注册成立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楠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同年12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9月6日、2018年3月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变更为王某某、韦某某,但曾明康仍然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

***公司成立后,公司网上商城主要销售保健品、酒类、家电等商品,销售价格均远高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和商品的实际价值。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向社会公开宣传消费者在***网上商城投资购买商品后,即可注册成为***商城会员,根据不同的消费档次,获得约等于消费金额1.5倍2.5倍的积分,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将获得的全部积分兑换成现金或用于在该商城购买商品;还举办了***公司启动仪式、“****之夜”晚会等大型活动,虚假宣传***公司系香港***公司大陆分公司,系一家旗下拥有多家子公司、投资经营多个项目的综合性公司,并邀请媒体进行广泛地宣传报道,同时在视频网站上发布***公司及曾明康个人介绍等视频资料;公司总部、各片区负责人、各家门店也会不定期开展组织会员旅游、向会员赠送小礼品等促销活动,以达到吸引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到***网上商城消费投资的目的。

***公司依托***网上商城,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开设直营店和发展加盟店,并设立了“省总”即片区负责人、“扶商经理”等职位,通过制定发展会员可以按一定比例提成等奖励政策,鼓励公司员工提高工作业绩,便于***公司吸收更多资金。

2017年6月,被告人谭永松在***公司筹建阶段即积极参与了前期确定公司经营模式的出谋划策,并于2017年7月***公司注册成立后任省总、扶商经理,先后负责在重庆市、四川省、浙江省、江苏省片区发展加盟店、对各门店员工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以及门店的会员发展等工作。

2017年7月***公司成立之后,被告人刘先汉受曾明康邀约进入***公司工作,于同年9月任公司省总、扶商经理,负责重庆市、四川省片区的业务工作。在明知公司经营模式的情况下,积极在川渝片区发展加盟店、对各门店员工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并负责各门店的会员发展等工作。

被告人熊德富于2017年7月受曾明康邀约进入***公司工作,任省总、扶商经理,主要负责东北片区的业务工作。在明知公司经营模式的情况下,积极在东北三省发展加盟店、对各门店员工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并负责各门店的会员发展等工作。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公司在全国开设并发展了直营店和加盟店共计222家,曾明康、罗楠、谭永松、刘先汉、熊德富均不定期到各直营店和加盟店进行宣讲,促进公司业务开展。***公司实际上未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吸收的所有会员资金均转入曾明康个人银行账户中,由曾明康和罗楠控制、支配,主要用于支付会员积分兑换所需资金、购买网上商城部分在售商品的货款、以及员工工资、加盟商、省总、扶商经理的提成款和***公司日常运营费用等;曾明康、罗楠还将部分资金用于私人购买房产、豪华车辆、保险等个人消费。截止案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计发展8939名会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3亿余元,除已兑换积分返还5080余万元和支付部分商品货款320余万元外,尚有5900余万元本金无法返还。

2018年3月29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巴南区******府**栋*-*将曾明康、罗楠抓获;2018年4月13日9时许,谭永松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配合调查;2018年4月19日18时许,刘先汉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5月2日13时许,熊德富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城会员章程》、银行卡交易明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牟某某、付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车某某、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曾明康、罗楠、谭永松、刘先汉、熊德富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曾明康涉嫌诈骗审计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曾明康个人介绍视频、***公司介绍视频、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明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596915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596915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永松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43372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先汉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2398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德富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8100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述五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璐

检察官助理:陈睿

杨杉

2019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曾明康、罗楠、刘先汉、熊德富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永松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苑**栋**-*

2.侦查卷宗94册、光盘103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涉案财物房产8套和汽车4辆已被查封、扣押,曾明康银行账户2个已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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