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61号
被告人曾昭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队**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昭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2日、23日、26日、29日、31日,被告人曾昭权先后6次驾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皮革城**街**号“**”五金行,利用其先前在该处工作时偷偷配好的钥匙入内盗窃五金并变卖。
2019年11月3日、6日、9日、10日、12日、14日、15日、19日、20日、22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30日,被告人曾昭权又先后18次驾车去到上述的“**”五金行盗窃五金并变卖。
2019年12月1日、3日、4日、5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被告人曾昭权先后11次驾车去到上述的“**”五金行盗窃五金并变卖。
经统计,被告人曾昭权共盗窃“**”五金行的五金共价值1814446元。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曾昭权在花都区**镇**村**队**巷**号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曾昭权以低价向胡某某出售的五金一批(经价格认定,共价值8685元)被依法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其藏在家里的赃款1万元亦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起获的被盗五金一批等物证;2.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提供的被盗五金清单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昭权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昭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栩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昭权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4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1万元人民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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