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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昭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曾昭浪,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56********,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阳春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村委**村**队**号,住广东省阳春市**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昭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昭浪于1996年与杨某甲(另案处理)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侣关系,二人于2001年共同生育一女。2013年5月份,杨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警方抓获并被判处刑罚。杨某甲于2014年9月刑满释放后,为保障杨某甲和其女儿的生活开销,被告人曾昭浪提供了其本人的一张卡号为62220820140********的工商银行卡给杨某甲使用(当时卡上有142760元的余额)。

2014年9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杨某甲利用该尾号为1019的工商银行卡在河南省、湖南省衡阳市**继续实施天津**犯罪组织活动。被告人曾昭浪在明知杨某甲无大额合法收入来源,且尾号为1019的工商银行卡内持续有大额资金转入,资金可能为杨某甲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继续提供该银行卡给杨某甲使用,并按照杨某甲的要求进行银行柜面大额转账和操作手机银行转账、以及配合杨某甲以其本人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为杨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747.424491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曾昭浪还多次向杨某甲借款共计35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为杨某甲提供利息收入。其中,杨某甲先后从其本人62170038100********银行账户和钟某某62149938********账户银行账户中转入资金230万元到曾昭浪弟弟曾某某3220509980120291679、55224532********的银行账户,从尾号为1019的工商银行卡中转账125万元至曾昭浪800100002********银行账户,曾昭浪共计还款375万元给杨某甲。综上,被告人曾昭浪共计为杨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1102.424491万元。

2019年4月24日,杨某甲组织、领导的衡阳市天津**犯罪组织被衡阳市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曾昭浪应杨某甲的要求在四川省成都市将其尾号为1019的工商银行卡内剩余300万元犯罪所得全部以其本人的名义购买了平安保险“天天理财”产品。2019年5月27日,杨某甲被衡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曾昭浪在明知该资金可能为杨某甲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防止公安机关通过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追查到其本人,于2019年5月31日将该尾号为1019的银行账户挂失销户,并将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300万元现金陆续转入其本人其他的银行账户内。2019年5月至6月期间,杨某甲组织、领导的天津**犯罪组织主要成员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叶某甲、叶某乙、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曾昭浪先后应杨某乙、张某某(系杨某甲二姐夫,另案处理)等人要求,从其保管的杨某甲300万元犯罪所得中先后提供50余万元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叶某甲、叶某乙、向某某等人请律师、上生活费等,同时为张某某儿女请律师和交罚金等提供资金。

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阳春市**酒店内将被告人曾昭浪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曾昭浪将其为杨某甲保管的300万元犯罪所得退还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820140********的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花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单、汇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昭浪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天翼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2020]会鉴字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昭浪提供账户给杨某甲使用,之后在明知杨某甲转入其账户内的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为杨某甲操作转账和转移涉案资金,找杨某甲借钱用于公司经营,并为杨某甲提供利息收入等方式掩饰、隐瞒杨某甲的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良军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昭浪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曾昭浪退还的300万元杨某甲的犯罪所得目前存于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内。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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