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晓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4月1日、2019年4月13日、2019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分别于2010年4月28日、201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晓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同月29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晓成因无钱购买毒品供其吸食,遂产生盗窃电动车变卖用于吸食毒品的想法。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晓成先后26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61707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居**组团**单元楼下,将江某某停放的一辆红黑色奇蕾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2018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时代金街“很高兴见到你”餐馆楼下,将刘某甲停放的一辆蓝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2018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水务佳苑大门外,将廖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8元。
2018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感染科大门外,将周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中校东门对面人行道上,将何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
2018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工业品市场对面的大时代步行街街口,将杨某甲停放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71元。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栋楼下,将王某甲停放的一辆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6元。
2018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步行街“高能教育”门市外,将唐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85元。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芭蜀幼儿园楼下,将徐某某停放的一辆绿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25元。
2019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汉丰湖大酒店背后巷子,将赖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38元。
2019年2月初,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院**栋**单元楼下,将陈某甲停放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予刘某乙(另案处理)。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4元。
2019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院**单元楼下,将王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予刘某乙。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0元。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院**单元楼下,将袁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予刘某乙。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6元。
2019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组团**单元楼下,将周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予刘某乙。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建材路“易康大药房”门市外,将龚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玉骑玲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予李某甲。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04元。
2019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香榭水岸“三多超市”门市外,将向某甲停放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32元。
2019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大门外,将陈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依耐克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将谭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10元。
2019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号院内,将田某某停放的一辆银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予向某乙。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63元。
2019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街“欧阳渔具”门市外,将来某某停放的一辆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站老妹”餐馆外,将杨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金箭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卖予向某乙。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85元。
2019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大门外,将孙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9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好邻居购物中心”外,将黄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5元。
2019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侨城半岛“中兴大药房”外,将李某乙停放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藏匿于自己家中。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90元。
2019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路**号门市外,将罗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藏匿于自己家中。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9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曾晓成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城南湖畔加油站附近,将刘某丙停放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电瓶卖予他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75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曾晓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陈某甲、王某乙、周某乙、袁某某、龚某某、田某某、杨某乙、李某乙、罗某某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前科材料、发还清单、户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李某甲、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丙、罗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曾晓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辨认、搜查笔录;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晓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7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晓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晓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江来
附件:
1.被告人曾晓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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