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曾晨财,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脱逃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晨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曾晨财在本市洪山区**大学内多次趁他人不备,通过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剪断钢丝锁的方式盗走他人自行车,并销赃挥霍。具体如下:
2019年7月7日上午7时许,在本市洪山区**大学紫松学生公寓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白相间的捷安特牌自行车。
2019年7月31日上午8时许,在本市洪山区**大学紫松机械大楼附近,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的美利达牌自行车。
2019年8月13日11时左右,在本市洪山区**大学南一楼西侧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的美利达牌自行车。
经鉴定,上述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曾晨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物均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晨财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晨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晨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晨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晨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春义
2020年1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曾晨财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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