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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智平诈骗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曾智平,外号:胖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1日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4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抓获并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智平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曾智平伙同伍某甲(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伍某乙(已判刑)窜至黄平县一碗水乡,以修建铁塔需要雇请工人为由,骗张某某到山上挖土。之后,伍某乙趁其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假“金乌龟”放入坑中,用假探测器假装探测,诱使被害人误以为挖到“金乌龟”。伍某乙等人则谎称所挖到的假“金乌龟”很值钱,并提议与张某某一起私分,以需共同出资购买另一块黄金上缴单位为借口,从张某某处骗取23000元后逃离。次日,被告人曾智平伙同伍某甲、周某某、伍某乙窜至施秉县城关镇新红村。以同样方式骗取王某某夫妇40000元后逃离。过后四人每人分得人民币1.5万元,剩余3千元用于消费。

2.2016年8月31日18时许,在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清水村四组曾某乙家门口,被告人曾智平与邻居曾某乙两人因矛盾纠纷发生吵架,两人随后发生打斗,被告人曾智平用铁棒打了曾某乙头部及面部,造成曾某乙头部受伤。经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乙伤情为颅骨骨折、头面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张某某、王某某、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智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智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智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智平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燕平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曾智平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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