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曾智诚,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组。曾因吸毒,于2014年被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次、强制隔离戒毒一次;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智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智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曾智诚在本区**大厦**幢**室宿舍内,窃取被害人麻某某遗留在宿舍床位上机动车钥匙一把,随即利用该钥匙窃取被害人麻某某停放在**大厦大门口路边车牌为浙B3****的吉利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1500元)。
2.2019年10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曾智诚在平阳县**镇**大门门口,见车辆车门未锁、车钥匙遗留车内,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为浙CV****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200元)。
3.2019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曾智诚在本区**家园门口,见车辆车窗未关、车钥匙遗留车内,窃取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为浙C7****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车辆,发还三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三辆、钥匙一把(均为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保险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麻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智诚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大厦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智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智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智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夏凯迈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智诚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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