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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淇),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2********,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路**小区**号楼**门**号。1994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8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0月1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电话联系山东籍在津男子王某甲(另案处理),请求其帮忙纠集人员参与斗殴。王某甲于同日电话联系邰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并于次日电话联系罗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该三人帮忙参与斗殴。同年11月6日10时许,王某乙驾驶汽车拉载王某甲、邰某某、罗某某,在被告人曾某某通过手机发送的定位指引下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村**路路口附近,伙同其他多名被纠集人员,聚集共计10名以上人员,对**村村民薛某某进行围追、殴打,造成薛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薛某某外伤致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以及身体多发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纠集多人,伙同他人聚集10名以上人员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参与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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