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曾松林,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松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曾松林因无钱花销,便在北京市、云阳县、开州区多地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65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9日晚,被告人曾松林在北京市朝阳区**屯“**”海鲜火锅餐厅的员工宿舍内,将李某甲支付宝、微信里15350元钱转至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并于次日离开北京回到重庆市云阳县。
2.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曾松林在重庆市云阳县**镇宋某某家中,将其放于二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8200余元现金盗走。
3.2020年3月底,被告人曾松林在重庆市云阳县**路**广场附近租住的房屋内,将同屋居住的陈某某、项某某的15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曾松林在重庆市云阳县**路**宾馆,将史某某放于吧台处一部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24元。
5.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曾松林在云阳县**镇**村**组**号邓某某家中,将其放于二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2640元现金盗走。
6.2020年4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曾松林翻窗进入**歌城内,将前台抽屉内23包香烟和100余元现金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41元。
7.2020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曾松林在重庆市开州区**路王某某经营手机门市,将用于销售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330元。
8.2020年4月底,被告人曾松林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街理发店门市,将赵某某一部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5元。
9.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曾松林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游泳馆篮球场旁,将韦某某一部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22元。
10.2020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曾松林在重庆市开州区**街**路 “**”冒菜门市,将向某某一部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29元。
11.2020年5月6日6时许,被告人曾松林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协会基地更衣室,将廖某某一部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乙、邹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廖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曾松林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 监控视频及辨认现场视频。
(二)抢劫事实
2020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曾松林进入重庆市开州区
**街道**街**路“**”门市按摩,因无钱付账又无法脱身,便心生抢劫朱某某念头,随后曾松林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朱某某,朱某某称现金在大厅吧台抽屉里,曾松林遂将朱某某锁在按摩房内,在另一间按摩房里将朱某某一部华为手机和600余元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二手手机回收登记表;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松林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及辨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松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松林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松林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松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松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曾松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以抢劫罪判处曾松林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 宇
检察官助理 张露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曾松林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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