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东省****。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广东省****。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马*、何*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曾*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从事代办信用卡还款等中介业务。期间,在“阿彪”(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被告人曾*明知办理虚假对公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阿彪”办理虚假对公银行账户,每办理一套抽成5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曾*联系被告人马*让其帮助办理虚假对公银行账户并许以高额报酬,后马*积极介绍被告人何*办理虚假对公银行账户。被告人曾*、马*、何*分别为“阿彪”办理2个虚假对公银行账户,每人获取2000-3000元不等的报酬,其中被告人何*为“阿彪”办理的账户号码为120916386910201(账户名称:广州**有限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被用于对被害人赵*、钞*的诈骗犯罪,赵*被骗金额中的150000元和钞*被骗金额中的110000元均通过该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马*、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马*、何*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怀先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马*、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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