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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曾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曾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赣州市南康区**路自南康区第三中学往油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康区**路**大药房门口路段时,与车行方向自右往左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谢某某发生相撞,导致车辆损坏、谢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谢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曾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家属刘某某达成了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及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案发地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曾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或者缓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代昌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赣州市大余县池江中学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刑事和解协议书》一份

4.《谅解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6.《释放通知书》一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8.《量刑建议书》一份

9.《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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