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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何某某等7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一杯”),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亲母”),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巷**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路**号**花园**座**梯**室。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12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2015年11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9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细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路**号。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9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9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绰号“霞楼母”、“鸭头母”),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楼村村**号。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16年10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环球”),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12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绰号“大姨”),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绰号“老依母”),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350127195502****8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陈某戊、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曾某某经共同商议,轮流提供赌博场所,共同召集赌徒赌博,由赌博场所提供者各自抽头渔利。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曾某某分别在福清市**街道**路**号**花园*座*梯**室、福清市**街道**街*号**室、福清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室、福清市**街道**村**号、福清市**街道西郑*号、福清市**街道**村一民房等地召集赌徒,使用扑克牌以“拔九点”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戊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房屋开设赌场,仍于2020年4月23日左右提供其位于福清市**街道**村**号的房屋,打扫好卫生,给王某某用于开设赌场。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分给被告人陈某戊抽头渔利人民币400元。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被告人肖某某租用房屋开设赌场,仍于2020年4月17日左右提供其位于福清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室的房屋给肖某某开设赌场。事后,被告人肖某某分给被告人薛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7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某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肖某某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50元;被告人林某丙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850元;被告人王某某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00元。

2020年4月26日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抽头的福清市**街道**路**号**花园6座2梯70A室内抓获正在赌博的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曾某某以及黄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等二十名赌徒,现场扣押到赌资人民币45005元。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戊在福清市**街道**号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薛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陈某戊、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收据、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施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丁、许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李某丙、卢某某、秦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某、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陈某戊、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辨认、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照片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陈某戊、薛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戊、薛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陈某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肖某某、林某丙、王某某、陈某戊、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9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路**号**花园**座**梯**室,联系电话153059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路**号,联系电话1390501****;被告人林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楼村村**号,联系电话198505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70598****;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村**号,联系电话1598018****;被告人陈某戊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号,联系电话1812096****;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路**号**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814401****;

2.卷宗7册共计924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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