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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冯永波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曾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江北区**酒吧营销员,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小区**栋** 楼** 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永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江北区**酒吧营销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小区**区**栋**楼** 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冯永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告人曾某某,请求曾某某帮忙购买毒品麻古一颗、冰毒一小袋,并答应给与好处费。曾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冯永波,冯永波称毒品麻古一颗、冰毒一小袋需要350元。曾某某遂和郭某某约定,由郭某某出钱,通过冯永波购买毒品,冯永波再将毒品送至郭某某处,事后郭某某再给予曾某某和冯永波一人200元的好处费。当日22时许,曾某某通过郭某某发的微信定位,来到南岸区**小区**栋**楼**号房间内,通过微信转账当面收取郭某某400元,并将该4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冯永波,同时将南岸区**小区定位发给冯永波。冯永波在收到该400元后,向其上家购买了麻古一颗、冰毒一小袋,随即打车来到**小区,在途中,曾某某告诉冯永波有好处费200元。12月12日0时许,曾某某在李某某的陪同下,在**小区楼下接过冯永波带来的毒品,后三人一起上楼,曾某某将毒品再交给郭某某。曾某某提出冯永波打车过来还花了50元车费,李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曾某某,曾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250元给冯永波作为好处费。双方毒品交易完成后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被现场查获涉案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经称量,曾某某、冯永波贩卖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21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9克,合计净重0.30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冯永波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冯永波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毒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冯永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冯永波违法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0.30克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冯永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冯永波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永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永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 琬

检察官助理:莫 潋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冯永波现均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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