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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水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水市**镇**村**组**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等人采取扭断门把手、从门缝挤入、攀爬玻璃门缝等方式对广水市城区临街商铺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煨汤馆”进行盗窃,进到店内没有偷到东西。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街**路**网咖旁边的“**”餐馆实施盗窃,窃取400余元人民币。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和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豆浆店”实施两次盗窃,第一次盗窃现金700余元,第二次盗窃100余元。

4、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街**广场后面的“**鞋包店”实施盗窃,由于被保安发现未盗取到财物。

5、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街“**”理发店进行盗窃,未盗取到财物。

6、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街**路**号“**”服装店进行盗窃,盗窃到五双袜子、一件毛衣、一件外衣、一条裤子。

7、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理发店进行盗窃,盗窃现金400多元。

8、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小百货”店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0余元。

9、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小百货服装店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000余元。

10、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号**专卖店实施两次盗窃,第一次盗取人民币100余元,第二次盗窃人民币40余元。

11、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路“**”琴行实施盗窃,盗窃人民币300余元。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在逃)对“**”琴行实施盗窃,窃取人民币20元。

12、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广水市**办事处**路**号“**”蛋糕店实施盗窃,窃取现金1200元。

13、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号“**”文具店实施盗窃,窃取现金300余元。

14、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街“**”服装店实施盗窃,窃取现金200左右。

15、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街**号“**”婚纱摄影店实施盗窃,窃取现金1200元。

16、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大道“**美发化妆用品”店实施盗窃,窃取现金300多元。

17、2019年7月21日晚和10月17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对面的服装店实施两次盗窃,第一次窃取现金2300余元,第二次窃取一件卫衣。

18、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超市实施盗窃,窃取两条软蓝黄鹤楼、两条硬红黄鹤楼、一条黄鹤楼软珍、一条黄鹤楼硬珍、一条黄鹤楼奇景、荷花香烟九盒、侠骨柔情黄鹤楼烟七盒、软红黄鹤楼烟四盒和面值一元的纸币200多元。

19、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大道**号“**”理发店门实施盗窃,窃取现金200元左右。

20、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大道“**”母婴生活馆实施盗窃,共盗取1000余元人民币。

21、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大道“**”火锅店实施盗窃,共盗取300元人民币。

22、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宠物店实施盗窃,盗取人民币300余元。

2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鱼锅店实施盗窃,盗取二盒“侠骨柔情”牌香烟(每盒40元)和两盒酸奶(每盒15元)。

24、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路口对面的“**”建材店实施盗窃,盗取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每条400元)、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一条(每条160元)。

25、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路“**”油焖大虾店实施盗窃,共盗取十枚一元硬币。

26、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办事处**小区“广水市**超市”盗窃三次,第一次盗窃枸杞槟榔一包(每包15元)、口味王槟榔二包(其中一包15元、一包20元)。第二次偷了枸杞槟榔三包(每包15元)、一个西瓜和一瓶牛奶片。第三次偷了口味王槟榔二包(每包15元)、饼干、可乐十罐、苏打水三瓶、红牛十瓶、哈密瓜一个。

27、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和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街道办事处**街**号的**广告店实施盗窃两次,第一次盗取人民币200余元,第二次盗取人民币20元。

28、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大道**美容美发店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元和硬红黄鹤楼香烟两盒(每盒20元)。

29、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广水市**路**装饰设计点实施盗窃,未盗取到财物。

30、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对**路**洗衣生活馆实施盗窃,未盗取到财物。

31、2019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在逃)对广水市**路**便利店实施盗窃,盗取现金4800元、五盒软中华香烟(每盒65元)、五盒硬中华香烟(每盒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甲、吴某甲证言;3.被害人羊某某、应某某、陈某甲、胡某某、付某某、陈某乙、曹某某、敖某某、周某甲、吴某乙、杨某甲、邓某某、王某甲、强某某、闵某某、姚某某、周某乙、殷某某、颜某某、熊某某、杨某乙、蔡某某、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郝某某、章某某、郑某某、李某乙、郭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王某乙的陈述;4.指认、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5.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计3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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