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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花园,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水城县**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1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小学附近交易毒品海洛因。曾某某让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毒品,二人一同来到钟山小学门口,曾某某、刘某某与魏某某见面后魏某某将500元现金递给曾某某(其中30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中200元用偿还之前的欠款),曾某某收钱后在刘某某右边裤包内拿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搜出8包海洛因疑似物,从曾某某身上搜出1包海洛因疑似物,对查获的9包海洛因疑似物进行称量,净重共计1.42克。经鉴定,查获的9包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九包海洛因、曾某某使用的手机一部(物证扣押于公安机关);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曾某某与魏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牟利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曾某某贩卖毒品并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曾某某、刘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黎

                              检察官助理 袁俊

                              2020年8月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5页、讯问视频光碟8张、电子数据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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