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号,务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村**号,务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
2016年7月开始,刘某清(已判决)邀集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刘某某三人合伙共同出资(分别按6:3:1的比例占股份)在会昌县**镇**村**沙坝地组建沙(砂)场、经营采砂出售沙(砂)石生意,刘某清负责沙场的日常管理。在经营期间,刘某清、曾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在会昌县国家级湿地公园规划区(属于禁采区)范围之内开采沙石矿,并以会昌县水利局同意办理清淤疏浚临时上岸点的名义,与会昌县**矿业公司合作经营的模式进行非法开采与销售砂石;经查销售返还单该砂场自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共出售砂石20387.25立方米,销售总金额为1223235元,上缴**沙石公司共556961.4元,刘某清砂场所得沙石款共计666273.6元。2019年7月10日侦查机关从**砂场扣押已经开采上岸的成品沙共计45070.5立方米,经会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成品沙立案时的价值为3154935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6年7月开始,刘某清邀集曾某某、刘某某三人合伙开办了**沙场,刘某清等人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及办理土地使用证,在采沙(砂)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旱地、林地大量毁坏,经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鉴定该砂场涉及占用耕地54.77亩,因挖沙、堆沙等造成26.6亩耕地严重毁坏,无法耕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刑事摄影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伙同刘某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造成大量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艳婷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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