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林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4日经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该局决定,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新化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2日),还应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两人相约去猎捕野生蛙类,由刘某某携带能播放蛙类叫声的播放器、钓竿、网袋等猎捕野生蛙类的工具,曾某某伙同刘某某来到新化县**乡**村使用播放器、钓竿等工具猎捕到2只虎纹蛙,该虎纹蛙在刘某某家加工成菜品,并被曾某某、刘某某两人吃掉。
2.201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两人又相约去猎捕野生蛙类,由刘某某携带能播放蛙类叫声的播放器、钓竿、网袋等猎捕野生蛙类的工具,与曾某某来到新化县**乡**村一猕猴桃基地附近的一口水塘边,使用上述猎捕工具,曾某某猎捕8只、刘某某猎捕1只,共同猎捕到虎纹蛙9只。
二、非法狩猎罪
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禁猎期,被告人曾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猎,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新化县**乡**村一猕猴桃基地附近猎捕野生蛙类的同时,听到了山上有竹鸡的叫声,于是独自携带能播放鸟鸣声的播放器及尼龙丝套子前往山上猎捕野生鸟类竹鸡。曾某某通过上述工具共猎得灰胸竹鸡3只。
当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两人在返回途中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活体虎纹蛙9只、活体灰胸竹鸡3只、播放器3个,尼龙丝猎套17个、网袋2个。
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蛙类活体9只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鸟类活体3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灰胸竹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通告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均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曾某某还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曾某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曾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曾某某、刘某某均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曾某某系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婧妮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134****);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738****)。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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