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3623291989********,江西省余干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3623291990********,江西省余干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卢某某系夫妻。
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唐某某(安徽省含山县人)欲在网上购买“监听设备”,遂在百度上搜索“定位系统”后网页上弹出小广告,唐超使用自己微信号为wx186********(账号:085e******@wx.tenpay.com,绑定手机:186********)微信加小广告上的微信号y******8(微信名f****o)为微信好友,被告人曾某某、卢某某使用微信号为y******8的微信与唐某某聊天,其首先让唐某某发一个38元的微信红包,唐某某发38元红包后,曾某某、卢某某发一个网络链接,称是监听设备软件,后曾某某、卢某某发一个微信名叫“深情陪伴”(绑定手机187********,账号:085e******@wx.tenpay.com,实名认证为卢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给唐某某,以软件需要激活、交押金、人工费、网络费、担保金等理由,让唐某某转账到“深情陪伴”微信收款二维码,唐某某分多次转账共计7798元给卢某某。曾某某、卢某某将被骗资金提现至卢某某的卡号为62268220166********的江西余干农商行卡,并于2018年6月24日取现。
2018年8月6日,公安机关将曾某某、卢某某退赔的7798元退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聊天作案微信号、唐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卢某某取款凭证、曾某某、卢某某指认的二维码、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提供的收、付款支付信息、唐某某出具的收条、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卢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达77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曾某某、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生
闻玉美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卢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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