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五官科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康复科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7日至9月21日、自2019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8日,重庆市奉节********公司(以下简称****)成立,公司股东包括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和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李某乙。其中曾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33%;吕某某任医院五官科负责人,占股20%;周某某任医院康复科负责人,占股20%。2015年9月28日,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与****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2017年2月,为了增加医院收入,曾某某召集吕某某、周某某、段某某开会,提议医院开展免费体检吸引病人前来医院进行体检,并降低入院指征对不需要住院的病人办理住院,增加报销金额。该提议被段某某明确反对,由于吕某某和曾某某持支持意见,仍然得以开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吕某某和周某某对前来参加免费体检的人所带来的医保卡办理住院,对前来医院退医保卡内费用的人所带来的医保卡虚开病名办理住院。2016年11月20日至2018年8月14日,****以“空床住院”、“体检式住院”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人民币267226.56元、民政医疗救助资金9156.71元,合计276383.27元。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13日,吕某某、周某某分别退款100000元、20000元至本院;次日,曾某某退款156500元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笔记本1个;
2.医疗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余某甲、卢某某、余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正宏[2019]会司鉴字第1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582371****、1389629****、1388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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