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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周某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14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02********2512,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2009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处罚;2014年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11********0819,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村**组,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房。2014年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8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01********0015,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长沙县**街**栋**室,住长沙市长沙县**街**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志华,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02********253X,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200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81********6038,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湘乡市壶大镇石狮村**组**号,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大镇石狮村**组**号。2007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2********5017,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长沙市芙蓉区**屯**队,住长沙市芙蓉区**屯**队。1995年因敲诈勒索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劳动教养;1999年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劳动教养;2013年因赌博被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8年3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夏志华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6月13日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1日、2018年9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10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2018年3月1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酒店**房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中搜查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0小包。经鉴定,该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总净重90.5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李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均系吸毒人员,为赚取毒品吸食和低价购买毒品,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贩卖毒品给其他吸毒人员。其中,周某某贩卖毒品三次,赵某某贩卖毒品三次,李某甲贩卖毒品一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7日上午,周某某贩卖3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已行政处罚),由赵某某在芙蓉区马王堆“**商务酒店”楼下将毒品拿给谢某某并将收取的毒资交给周某某;

2、2018年3月7日下午,周某某再次贩卖95元的毒品海洛因给谢某某,由赵某某在芙蓉区马王堆“**商务酒店”楼下将毒品拿给谢某某并将收取的毒资交给周某某;

3、2018年3月8日下午,李某甲找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赵某某从周某某处拿到400元的毒品后,将毒品交给李某甲,收取毒资400元,并将毒资交给周某某。随后,李某甲以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了吸毒人员李某丙(已行政处罚)。

2018年3月10日周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周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和其家中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若干;从赵某某处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一小包。经鉴定,从周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总净重21.4克,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赵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总净重0.79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8年3月11日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夏志华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夏志华系吸毒人员,为赚取毒品吸食,夏志华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雨花区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其他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夏志华在星沙的一桥“**酒店”附近贩卖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粟可(已行政处罚);

2、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夏志华在星沙一桥“**酒店”附近贩卖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粟可;

3、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夏志华在雨花区高桥附近的路边,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刁某某(已行政处罚);

4、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夏志华在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贩卖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粟可;

5、2018年2月12日晚上,夏志华在长沙市芙蓉区汽车东站附近,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苏某某(已行政处罚);

6、2018年3月7日17时许,夏志华在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贩卖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粟可;

7、2018年3月9日14时许,夏志华在芙蓉区马王堆陶瓷城附近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乙(已行政处罚);

8、2018年3月9日12时许,夏志华在芙蓉区马王堆“**酒店”附近贩卖1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已行政处罚)。

2018年3月12日夏志华被抓获归案。

四、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

2017年上旬,被告人刘某甲从他人处获得一把猎枪后藏于家中。2018年3月初,刘某甲因猎枪撞针有问题,遂将该猎枪及子弹交给周某某维修。

2018年3月10日,民警在周某某位于长沙县**小区**房的家中查获该枪支和子弹两枚。经鉴定,该枪型物为单管猎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两枚疑似子弹均为12号猎枪弹。2018年3月13日,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夏志华、李某甲、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涉案物品集中保管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明细账单,聊天记录截屏照片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刘某乙、李某丙、黄某甲、谢某某、彭某某、黄某乙、栗可、苏某某、吴某某、刁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夏志华、李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还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被告人夏志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均系主犯;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夏志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夏志华、李某甲、曾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山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夏志华、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139****0868);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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