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村**村**号,家住吉安市吉州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村**村**号,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因从事化妆品生意认识了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某商行的吕某某,此后二人一直有化妆品生意的往来。后来,被告人周某某从吕某某处得知金圣十二生肖、豪情七匹狼、庐山、白沙(硬)、红塔山等品牌的低价香烟在广东省清远市供不应求。于是,被告人周某某同其丈夫被告人曾某某商量,从吉安市烟草市场收购低价香烟再倒卖给吕某某,从中赚取差价。
自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二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相互分工,被告人曾某某主要负责从吉安市的吉安县、吉州区和青原区的小商店、小超市、杂货店收购金圣十二生肖、豪情七匹狼、庐山、白沙(硬)、红塔山等品牌的低价香烟,并把收购的香烟先后多次通过某某物流公司邮寄给了吕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主要负责收付款,偶然也会去收购香烟。吕某某收到香烟后,将烟款由其账号62179858000********转入被告人周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3187********上。经查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共七次卖给吕某某金圣十二生肖、豪情七匹狼等品牌香烟2274条,共计销售金额134655元,非法获利6822元。
2020年3月24日晚,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民警联合青原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对青原区工业物流园开展日常检查时,在某某物流公司查获被告人曾某某准备邮寄的香烟406条,后办案民警将涉嫌非法经营的被告人曾某某传唤到案,并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在其家中查获了香烟943条,共计查获金圣十二生肖、豪情七匹狼等品牌的香烟1349条。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查获的卷烟为真品卷烟,价值99314.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扣押的价值99314.90元真品卷烟作了没收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人吕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数额1346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且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昌兴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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