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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姜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1********,汉族,初中肄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办事**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曾用名: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第*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第*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姜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姜某来到安阳XX学院兰园*号楼**学生宿舍,利用伪造“浙江初品文具广告有限公司”的合同书、印章,并虚构该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公司欲招销售代理为由,以质量不实、数量不足的8包文体用品骗取被害人姬某某、陈某、曹某某、韩某11200元。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8包文体用品价值2490元。案发后,曾某某、姜某返还被害人赃款1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曾某某、姜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姬某某、韩某、陈某、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封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姜某现被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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