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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鲁******白色大众轿车,携带螺丝刀、剪线钳等作案工具,先后在菏泽市定陶区**镇、仿山镇、张湾镇,秘密窃取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电瓶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9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0日,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某拖板车电瓶两块,价值800元。

2、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马雷秘密窃取被害人张长彦机动三轮车电瓶一块,价值700元、被害人张长旺狼犬一只,价值700元。

3、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马雷秘密窃取被害人刘某某机动三轮车电瓶一块,价值150元。

4、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马雷秘密窃取被害人许某某拉机电瓶一块,价值500元。

5、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马雷秘密窃取被害人牛作芹白犬一只,价值200元。

6、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马雷秘密窃取被害人赵某某拉机电瓶一块,价值400元。

7、2019年10月5日晚至6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马雷秘密窃取被害人焦传运黄犬一只,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视听资料监控录像;3、指认现场笔录等;4、证人田某某、贾某某证言;5、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述;6、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1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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