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张某某等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村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15日。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8月开始在本市高镇振兴路154号张某某经营的仁德药店内非法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8期(97-104),共计收受20多人非法外围“六合彩”投注,收受投注后使用张某某的手机拍照投注单,后通过微信将照片转交给上家被告人刘某某并获得返利,双方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被告人刘某某至今共计收受曾某某、张某某转交六合彩投注7万多元。于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正在店内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六合彩”单据11张、手机2台。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号**百货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六合彩投注单、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