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0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逮捕。
文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文某某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深圳市龙岗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文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9日0时53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3R****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2.7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2、 被告人曾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租下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村**号**房、2020年3月租下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村**号**房。被告人文某某以摩托车载客为生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遇违法行为人赖某某(男)、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坐车,二人向文某某提出介绍卖淫女供二人嫖娼需求,文某某遂驾驶摩托车(湘HDV****)载着赖某某、王某某在天天福超市门口找到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随即将王某某领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村**号**房介绍给在房内的胡某某(女)从事卖淫(王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给胡某某嫖资人民币200元),将赖某某领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村**号**房介绍给在房内的杨某某(女)卖淫(赖某某扫描杨某某提供的曾某某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曾某某随后返回天天福超市并支付给文某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0元。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汪某某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曾某某介绍卖淫女嫖娼,曾某某随即将汪某某领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村**号**房介绍给在房内的胡某某(女)从事卖淫(汪某某微信转账支付给胡某某嫖资人民币200元),后被民警现场将从事违法活动二人抓获。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文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讯问,二人对介绍、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被告人曾某某、文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文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曾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文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是主犯,文某某是从犯。
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是累犯,还曾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三个月拘役,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其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六个月以下拘役。应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为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吴叶亮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缴获的手机2部、摩托车一辆、人民币20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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