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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文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岳阳市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曾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文某甲与胡某某(在逃)等人在本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号**栋经营“**店”期间,在一楼洗浴部推出有口淫服务内容的428元(“牛奶水疗”)和488元(“帝王水疗”)服务项目,容留多名女技师以口淫的方式卖淫,女技师从中分别得200元和240元提成,金盆足浴分别得228和248元分成。被告人文某甲全面负责店面的运营及管理、招募女技师。胡某某(在逃)负责后勤、店中物资采购、协助在店门口放哨、每月下旬与文某甲核对店中的进出账目。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8月开始任该洗浴部领班,负责管理女技师、带客、安排女技师上钟、收取嫖资、做日报表。曾某某每带一个客人提成3元。至案发,文某甲、曾某某从中获利分别约为9000余元。

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安排4名女技师提供洗浴服务。当晚,民警接匿名举报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王某甲(女,96号技师)、吴某某(女,128号技师)、嫖娼人员张某甲、卢某某等人以及被告人文某甲、曾某某等人。现场提取扣押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微信支付票据、金盆日报表、金盆足浴SPA票据等物品。

经查实,2020年4月23日,王某甲、吴某某在金盆足浴卖淫共计8次。截止2020年4月23日,金盆足浴洗浴部营业收入约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文某乙、刘某甲、付某某、刘某乙、王某甲、张某甲、曹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吴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曾某某、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曾某某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文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文某甲、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曾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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