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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曾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5********,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雷波县****号附**号,无业,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雷浩,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9********,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雷波县**镇**号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新津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曹初平,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曾某甲与曾某乙(另案处理)预谋后,三人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2****的白色奇瑞牌“瑞虎3”型越野车至新津县永商镇老码头二期商业街怡和大道,随后三人进入该商业街正在装修的“永辉”超市门店内,将该超市门店内存放的备用75圈电线(其中塔牌4平方毫米电线35圈,塔牌2.5平方毫米电线40圈)盗走。第二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曾某甲与曾某乙一起三人驾车将所盗电缆线销赃至成都市成华区**村**组一废旧收购站获赃款人民币5800余元,后三人分赃后耗用。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030元。

被告人曾某某、曾某甲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曾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中毅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曾某甲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6份,换押证2份。

4.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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