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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4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村**组**号附*号。因其怀孕不宜关押,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以及进行补充,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的某一天至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以“**丰城棋牌”app为依托,曾某某、李某某在此app的网络赌场“一品轩”等“茶馆”内担任小管理及店长,被告人杜某某在“梧桐雅苑”茶馆担任店长,召集参赌人员在“茶馆”内参与丰城麻将、丰城双剑以及丰城双剑比奖等方式的网络赌博,帮助参赌人员充值“疲”和兑换“疲”,并利用app系统设置好的自动扣分机制(系统根据参赌人员每局每盘赚的“疲”最多的玩家,自动扣除其“疲”,赌局越大,扣除的“疲”越多)获得渔利抽成,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每月抽成渔利八九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共抽成渔利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事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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