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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121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里**号楼**门**号,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院**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乡**村**号,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6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5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曾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通过网络从鲁某某(已起诉)处购买“国徽A”、“中警”、“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办公厅工作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6本(张)。

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曾某某从鲁某某(已起诉)处购买“公安部通行”、“警灯警报准用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2张。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涉案物品已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孟某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4.书证: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7.其它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曾某某:1731007****;李某某:1851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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