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大道**段**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的租金,租赁了被告人李某甲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六一路口江西饭店旁的店面用于开设卖淫店,容留雷某某、李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小晴”、“芳芳”(另案处理)等失足妇女在店内卖淫。失足妇女每卖淫1次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同案人黄某某抽取40元,失足妇女抽取60元。被告人李某甲住在上述卖淫店铺楼上,在明知被告人曾某某、同案人黄某某租赁店铺用于容留失足妇女卖淫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将店铺租给该二人使用。2020年1月7日凌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店铺内抓获失足妇女雷某某、李某乙和嫖娼人员侯某某、李某丙(已行政处罚),查获“名流”牌避孕套160只。
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六一路口江西饭店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侯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伙同同案人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名流”牌避孕套160只扣押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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