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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杜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山东省海阳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份起,同案人李某乙、丁某某、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等多地,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期间雇请被告人曾某某在上述赌场负责保管水钱及记账,被告人杜某某在赌场放贷获利。同年12月6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正在聚众赌博的同案人丁某某、沈某某等人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并在上述人员身上缴获扑克牌1副及人民币8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扑克牌、现金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杜某某、同案人李某乙、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曾某某、杜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某、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杰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及光盘资料2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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